2张为无任何署名的检测报告汇总,内容基本与前述检测结果相同;1张为烧毁的怪兽充电宝照片。此案的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发布被诉内容的行为是代表来电公司的职务行为,应由来电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某在缺乏证据和依据,且没有经过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发布对竞争对手的负面内容,已经构成了商业诋毁。综上所述王某某发布的朋友圈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并不是个人行为。
今天
康康姐跟你们讲个很有意思的案子
能够满足你们满满的八卦欲
呸!
真实的法律案件
怎么能说是听八卦呢
应该是严肃地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
那么
先介绍一下案子的主角
原告
上海挚想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挚想公司)、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后简称挚享公司)
被告
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来电公司),王某某
再来理顺一下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
挚想公司和挚享公司共同运营了智能共享充电设备“怪兽充电宝”,来电公司是挚想公司和挚享公司的同行业竞争者,王某某是来电公司的销售员工。
好
弄清楚这其中的关系以后
咱们正式开始讲案子
平时,王某某的微信朋友圈除了发布个人生活信息以外,还发布了大量与来电公司相关的宣传内容。这也挺正常,如今的销售员们都喜欢利用自己的朋友圈来为公司做宣传,毕竟朋友圈里除了亲友还有一些客户和潜在客户。
出问题的朋友圈
是这一条
话题
“诺亚方舟酒吧集团对市场上各大充电宝品牌的检测,来电有足够的自信面对各种安全检测……(怪兽充电宝不灵啊)为我们广大消费者提供最安全有保障的服务,是我们来电人最自豪的事情。”
除了这些文字以外
这条信息里还配了5张图片
其中2张为“诺亚方舟文化集团文件”(没有签字或盖章的打印件),主要内容为:该集团要求“亚拉拉特公司”对街电、来电、云冲吧、怪兽四款充电宝进行检测,显示怪兽充电宝存在质量问题,禁止集团旗下场所与怪兽充电宝合作,并称来电和街电充电宝可作为合格的合作品牌。
2张为无任何署名的检测报告汇总,内容基本与前述检测结果相同;1张为烧毁的怪兽充电宝照片。
总而言之,这条朋友圈的意思就是,怪兽充电宝质量有问题,而来电充电宝则质量杠杠的。
就是因为这条朋友圈
挚想公司和挚享公司
就将来电公司和王某某告上了法庭
他们认为
王某某发布这条朋友圈信息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内容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要求王某某及来电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案的一审法院认为
王某某发布被诉内容的行为是代表来电公司的职务行为,应由来电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某在缺乏证据和依据,且没有经过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发布对竞争对手的负面内容,已经构成了商业诋毁。
另外,王某某发布的内容属于利用无事实依据的虚假内容对来电公司产品进行商业宣传,故构成了虚假宣传。
最终
经过一审法院的判决,来电公司赔偿挚想公司和挚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来电公司就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
你们以为
朋友圈是随便想发啥就发啥的?
法律会教你们该如何正确发圈!
原本吧
案子到这里就结束了
但是王某某和来电公司
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
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理由是
王某某发布的朋友圈内容不是履行来电公司的职务行为,只是私人行为,与来电公司无关。
来电公司想推锅?
可没那么容易!
说是员工私人行为
就可以把公司摘干净?
法律不同意!
首先
要判断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来电公司职务的行为,要综合考虑其行为发生的场合、内容、行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与单位的意志相关。
那咱们一条一条来看
场合:
王某某的朋友圈不是个人私密的社交平台,而是兼顾了营销平台的性质,查看朋友圈的人包括客户和潜在客户。
内容:
发布内容涉及直接竞争者的产品及两公司产品的比对。
受益人:
主要受益人是公司,而不是员工个人。
单位意志:
关键点来咯!经过调查发现,来电公司的另一位销售员工也在朋友圈发布了相同的信息!
还说不是公司行为?
分明就是公司要求销售员工
统一发布的朋友圈信息
别想甩锅!
综上所述
王某某发布的朋友圈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并不是个人行为。因此,对他人(竞争公司)造成的损害,应该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
结局大家应该猜到了吧
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不管是微信朋友圈也好,微博账号也好,这些个人社交平台都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社交媒体进行营销应该理性、谨慎,如果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哦。市事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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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晴晴
排版 | 黎美丽
漫画 | 孙小碗
素材来源 | 知识产权那些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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