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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成员发的不当言论群主能撤销吗(群里有人发真假难辨的信息)

时间:2023-07-07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钓鱼百科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此类行为若涉及侮辱或诽谤他人的,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未经本人同意随意转发、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依法将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并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群成员发的不当言论群主能撤销吗?上海战疫进入最关键的攻坚时刻困难与希望并存,压力与信心同在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市民较为关心的法律问题,立足《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长宁区司法局组织专业人员经过研究、梳理,形成了系列“10问10答”解读,供大家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参考,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群成员发的不当言论群主能撤销吗?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群成员发的不当言论群主能撤销吗

上海战疫进入最关键的攻坚时刻。困难与希望并存,压力与信心同在。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市民较为关心的法律问题,立足《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长宁区司法局组织专业人员经过研究、梳理,形成了系列“10问10答”解读,供大家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参考。

本期聚焦网络信息交流。

问题一:我是社区微信群的群主/管理员,看到群里经常有人发一些关于疫情的真假难辨的信息,我是否有责任对群聊信息进行管理?

答:

微信群的群主/管理员应当对群聊进行管理。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问题二:我是社区微信群成员,看到群里大家讲各自情况的聊天挺有意思的,想转发给别人,这样做会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答:

转发聊天记录要谨慎。群聊天记录经常会涉及成员肖像、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隐私信息,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群组聊天内容截图或制作成聊天记录转发给他人,或者在朋友圈、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传播的,可能会侵害他人隐私权。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问题三:我是社区微信群成员,在群里看到一条疫情信息,我也不知道真假,但随手转发出去了,会有什么后果?

答:

对于难辨真假的聊天记录、图片和视频等网络信息,应当谨慎对待。随手转发不明真假的信息,构成散布谣言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仍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四:我是社区微信群的成员,我在群里发的关于疫情的聊天被转发了,并且转发的内容进行过节选,改变了原意,影响了我的名誉,我可以追究转发者的法律责任吗?

答:

疫情防控期间,微信群、QQ群等成为主要的交流平台,有人利用“断章取义”或“无中生有”的手段,恶意捏造或篡改群成员的聊天内容,在微信中转发或在朋友圈、微博等平台传播。此类行为若涉及侮辱或诽谤他人的,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问题五:我是 “团长”,在收集居民的团购信息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

团购活动通常需要收集参加团购的人员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有时候这些信息还需要发送给商家、志愿者等主体。这些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属于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团长在收集、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注意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就这些个人信息的转发和使用范围取得本人的同意。未经本人同意随意转发、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依法将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并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问题六:我是抖音、快手、B站等网络平台的UP主,在创作与疫情有关的短视频时应注意什么?

答:

抖音等网络平台的创作者,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以事实为基础,筛选真实可靠的疫情信息进行创作。进行创作时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涉及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或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将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问题七:我看到昨天我转发微信朋友圈的有关疫情走向的文章不能打开了,微信有权删除我们使用者发布的信息吗?

答: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微信等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有责任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微信使用者转发的文章中如果含有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或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内容的违法信息的,微信有义务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问题八:现在网上关于疫情的信息很多,但真假难辨,我想了解真实的疫情信息,可以关注哪些渠道?

答: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想要准确及时地了解疫情信息,可以关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官网或公众号,也可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社、上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问题九:如果在社区群、朋友圈等编造发布虚假的疫情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答: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等行政处罚。此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并在信息网络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问题十:接到要我提供个人信息、索要费用的防疫相关短信,我该如何应对?

答:

接到“缴纳核酸检测快速通道费用”“必须定时定点做核酸并点击链接填写个人信息”“快递被检出新冠阳性无法送达,需支付检测费用”等信息时,需谨慎辨别,这些信息很可能属于诈骗信息。收到此类信息时,在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充分确认前,请不要点击来源不明的链接或填写个人信息,在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的同时,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电话96110等,积极向公安部门提供线索,有助于及时制止犯罪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于个案事实纷繁芜杂,本指引不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评价,仅具有参考意义。最终解释权归原作者所有。

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吃劲的的阶段,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以及“12348上海法网”网站、App和微信小程序咨询,有专业人员24小时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建议。

供稿单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撰写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左奇,主要负责投资并购、企业合规等领域的法律业务。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助理刘慎勇。

审校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合伙人陈青东,主要负责投资并购、文化传媒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鸣谢:长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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