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抚养费是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不合法滴,因为抚养费和抚养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探视权受到侵害不能成为其拖欠抚养费的理由。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昨晚,有一朋友在微信上跟我吐槽,说他离婚后,孩子判决归了前妻,他每月支付4000元的抚养费。但是自从他前妻再婚后,他前妻就不让他探望孩子了,他觉得竟然都不给我探望孩子了,凭什么再给他抚养费呢?于是他暂停了抚养费的支出,最近,他前妻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一次性支付孩子到18岁的抚养费。他觉得非常冤。
与“不让探望孩子,凭什么给抚养费”相对应的另外一种说法是,“都不给抚养费,凭什么让他探望孩子”,那么这两种说法到底合法吗?我的答复是不合法,要弄明白这个答案,就必须了解下关于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如下:
一、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2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抚养费给多少?
通常情况下,法官判决给多少抚养费,主要考虑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求;
2、男女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来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年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其他收入等)的平均值。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
当然,这个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毕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可能机械性地往这个标准套,最终的数额是结合这三个方面综合考虑,最终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健康成长。
三、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
一般来说,抚养费是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但有两个例外:
1、孩子年满16周岁,有工作获得劳动收入,标准还能达到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时,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2、孩子年满18周岁,但是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就是排除自残自伤,那还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
四、抚养费能增加或减少吗?
一般来说,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比较多。主要集中在子女因患病、上学成本增加等导致抚养费实际需求超过原定数额以及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出现了这种情况,可以协商或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虽然增加抚养费的情况居多,但也不乏存在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形,例如抚养人因工作、身体等发生重大变故,无力履行原定抚养费的数额。但是毕竟如果抚养费减少是直接关系到子女的成长的,所以法院在处理这些诉讼的时候会特别谨慎,严格按照标准来确定。所以如果是暂时的无收入就想主张减少抚养费的支出,基本上法院都不会支持。
五、不让探望孩子,凭什么给抚养费?合法吗?
不合法滴,因为抚养费和抚养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探视权受到侵害不能成为其拖欠抚养费的理由。同时,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与其联系、会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所以这是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成为前因后果。如果对方不给抚养费或者不让探望孩子,这时候你可以起诉要求继续支付或者准许探望孩子。而不能靠其他方式来威胁。
最后袁Sir想说:婚姻始于爱情,孩子是夫妻双方爱情的结晶。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虽然终结,但是对于孩子的责任和爱不应该随之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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